华商教〔2017〕95号
各二级学院、系:
根据《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(试行)》(华商院〔2013〕34号)第三章第六条规定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:
1.作结业处理者。
2.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。
3.毕业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处分。
4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。
5.补考或重修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(体育课除外)达到三门(含三门)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.0者。
请各院、系核查2017届本科毕业生在第2款、第3款、第4款等方面情况,对核查结果进行统计(见附件),并于5月25日前将统计结果及支撑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。
附件:2017届本科毕业生思想品行等不合格情况
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务处
2017年5月21日